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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业余泰拳联合会(IFMA)泰拳竞赛规则

2021-2-23 13:57| 发布者: 功夫人| 查看: 1670| 评论: 0

摘要: 规则一、拳台A. 要求:所有比赛使用的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1. 面积:拳台围绳内的长度最小为 16 英尺,最大为 20 英尺。国际锦标赛的拳台面积为 6.10 平方米。拳台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90 厘米(3 英尺)或大于 1.20 米(4 英尺)。2. 平台和边角:拳台所用平台设计应安全、平整,无妨碍比赛的凸起,并至少应延伸至拳台围 ...

规则一、拳台


A. 要求:所有比赛使用的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面积:拳台围绳内的长度最小为 16 英尺,最大为 20 英尺。国际锦标赛的拳台面积为 6.10 平方米。拳台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90 厘米(3 英尺)或大于 1.20 米(4 英尺)。

2. 平台和边角:拳台所用平台设计应安全、平整,无妨碍比赛的凸起,并至少应延伸至拳台围绳外 50 厘米。平台四角应设有立柱,立柱应包裹得当,或经过其他设计,使其不会对运动员造成伤害。边角位置按以下方式安排:

红色——位于拳台较近的左角,正对裁判长。

白色——位于拳台较远的左角。

蓝色——位于拳台较远的右角。

白色——位于拳台较近的右角。

3. 台面覆盖:台面应以毡、橡胶或其他经过允许的具有同样弹性的适当材质覆盖,厚度不少于 1.5 厘米,不超过 2.00 厘米,并在该材质上牢固铺设帆布,使其充分伸展。毡、橡胶或其他允许使用的材质以及帆布应覆盖整个拳台。

4. 拳台围绳:拳台应有三或四条围绳,其粗细最少 3 厘米,7 最大 5 厘米。围绳应牢固地系于立柱之间,三条围绳离地高度分别为 40 厘米、80 厘米和 130 厘米。如有四条围绳, 则其离地高度分别为 40 厘米、71 厘米、100 厘米和 130 厘米。围绳表面应以柔软材质包裹。围绳的每一边应用两跳紧密构造的帆布串接,间隔距离应一样,两块帆布的宽度为 3 到 4 厘米。

5. 台阶:拳台应设有三处台阶,两处设于拳台红、蓝两个对角,供参赛运动员使用;一处设于中立角,供台上裁判员和医生使用。

6. 塑料袋:拳台外的两个中立角处,应设有一个小塑料袋, 供台上裁判员丢弃用来止血的棉垫和纱垫。

B. 附加拳台:在重大锦标赛事上,可有两个或以上附加拳台。



规则二、拳套


A. 使用授权拳套:运动员比赛佩戴的拳套,应通过国际业余泰拳联合会(IFMA)执行委员会批准,由比赛组织方提供其使用。运动员不允许佩戴自己的拳套参加比赛。

B. 规格:拳套重量应为 10 盎司(284 克),其中皮质材料所占比例不应大于总重量的一半,内部填充物的重量不应小于总重量的一半。内部填充物位置应适当,不能破裂。比赛只能使用干净、耐用的拳套。

C. IFMA 官方拳套的管理程序: IFMA 比赛使用专用拳套, IFMA 将继续制定此种拳套的生产规格。如果拳套生产商想获得 IFMA 认证,生产 IFMA 使用的 10 盎司拳套,则必须提交供 IFMA 检查的样品,以及 IFMA 执行委员会的最后批准。获得此最后批准后,IFMA 将发给生产商 IFMA 官方标志或标签,业余泰拳比赛中使用的每一副拳套都必须带有此标志或标签。每场比赛使用的拳套都必须由 IFMA 组织者批准。

IFMA 有权批准 IFMA 世界锦标赛适用的拳套;洲际管理处有权批准洲际锦标赛适用的拳套;国家协会有权批准其所管辖的所有比赛适用的拳套,除非相关的 IFMA 组织部门指定了拳套的生产商。比赛的组织者通常可以因地制宜,使用任一种 IFMA 批准的拳套。在任何一场比赛中,所有运动员必须使用完全一样的拳套。

D. IFMA 拳套监管:IFMA 官方专门委任两位知识渊博的专家, 监督拳套和缠手带的佩戴过程,确保整个过程符合规定。在运动员入场比赛之前,这两位专家还将委派安全任务,确保一切符合规定。

 


规则三、缠手带


A. 规格:运动员双手都应缠捆柔软的外科用绷带,长度不应超过 2.5 米,宽度不应超过 5 厘米,也可以使用韦尔波绷带, 其长度不应超过 2.5 米。除此两种绷带之外任何其他绷带都不允许使用。严禁使用任何类型的胶带,如橡胶或有黏性的石膏材质等,但在手腕上部可以使用一条 7.5 厘米长、2.5 厘米宽的皮条用于固定绷带。

B. 洲际世界比赛:洲际世界比赛所用的缠手带将由承办国提供。每一场比赛中,参赛运动员都应使用全新的缠手带,在比赛即将开始之前由竞赛官员在更衣室提供给运动员。



规则四、着装


A. 着装规定:运动员应按以下要求着装;

1. 服装:运动员必须穿泰拳短裤,其颜色根据各自所据边角,分为红蓝两色。运动员上身必须穿无袖衬衫或汗衫, 颜色应与其短裤颜色一致。 运动员必须佩戴头箍 

(Mong-Kon),以示神圣庄严,用于比赛前祈祷致敬之用。运动员上臂、二头肌和手腕处可以佩戴含有护身符或避邪物的吉祥环(Krueng-Wrang),但必须遮盖妥当。

2. 护齿:运动员应戴护齿,护齿应按相应规定正确佩戴。如参赛运动员无自带的护齿,赛事承办国应提供合乎以上要求的护齿供其使用,该运动员或其所在国协会无须为此付费。在比赛中禁止运动员故意去除护齿,如有此种行为, 该运动员将被警告,或取消比赛资格。如运动员护齿在比赛中松脱,台上裁判员应将该运动员带至其边角,将护齿清洗后,重新妥善佩戴。在这个过程中,该运动员的助手不允许与其交谈。

3. 护档:运动员应穿戴护档,还可以加穿弹力护身。

4. 护头:护头是运动员装备中的一种,护头与其他装备分离,并按规定形式佩戴牢固。运动员必须使用护头。护头规格应符合 IFMA 规定。运动员入场后,必须先经过介绍程序并完成泰拳拜师舞(Wai Krhu)仪式后,才可以戴上护头。比赛结束后,运动员应在宣布比赛结果前取下其护头。

5. 护腿和护肘:运动员必须佩戴护腿和护肘。护腿及护肘的规格应符合 IFMA 规定,并由比赛组织方负责提供给运动员。

6. 护胸:只有参加 B 组、女子组及少年组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穿戴护胸。其规格应符合 IFMA 规定,并由比赛组织方提供给运动员。参加 A 组比赛的运动员无须穿戴护胸。

B. 禁用物品:

1. 比赛中运动员不允许使用任何其他物品:严禁在脸上、手臂上或身体其他任何部位涂抹油脂、凡士林、肌肉生热油或其他可能有害于对手或令其反感的任何类似产品。

2. 运动员应完全剃须:下巴不允许留胡须,嘴唇上部允许留少量胡须,但其长度不应超过上唇。

C. 着装违规:比赛运动员如没有佩戴护头、护裆、护齿,或着装不整洁得当,台上裁判员应令其退出比赛。如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拳套或服装松散,台上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帮其妥善整理。



规则五、拳台配备


A. 应配备的物品:拳台应配有以下物品;

1. 两个浅底托盘,用来盛放松香。

2. 两个座位——两把旋转椅,供运动员在比赛间隙使用。

3. 两个塑料口杯,仅用于饮水及漱口之用。当拳台边无直接供水管道时,应配有两个喷射式塑料瓶和两个小塑料瓶,用于饮水。拳台边不允许配备任何其他水瓶供运动员或其助手使用。

4. 供竞赛官员使用的桌椅。

5. 锣(带锣槌)或响铃。

6. 一块(两块更佳)秒表。

7. 记分板,其样式应符合IFMA 规定。

8. 一套医用急救包。

9. 一部与音响系统及其他外置设备连接的麦克风。

10. 同一厂家生产的两对样式一致的拳套,具体规定见规则二。

11. 一副担架。

12. 两副护头(一副红色,一副蓝色)。



规则六、国际比赛的体检、称量体重及重量级别分类


A. 体检

1. 在称量体重的规定时间内:参赛运动员在称量体重前, 必须通过体检,证明其身体适合比赛。体检由执行委员会指定的医生进行。为保证称量体重程序顺利进行,执行委员会可决定在称量体重之前进行体检。

2. 体检和称量体重时,运动员应提供其国际比赛记录本, 该记录本应由该运动员所属国的全国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主任签名,其中必填部分应由相关负责人填写。

B. 重量级别

以公制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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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组最高重量级别为轻重量级(75 公斤级及以上);

男子青少年组与男子成年组一致;

女子青少年组最高重量级别为轻重量级(75 公斤级及以上)。

为使颁奖典礼的正常举行,每个级别中至少有 3 名运动员。

C. 称量体重

1. 世界锦标赛、洲际锦标赛、国际锦标赛,称量体重应符合以下规定:

参加所有级别的运动员,都应在比赛第一日上午 8 时至10 时的指定一小时内准备好进行称量体重。在其后的比赛日里,只有当日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应于上午 8 时至 9 时的期间进行。若出现无法避免的延迟情况,执行委员会或其他IFMA 授权代表有权适当放宽此规定。在指定完成称量体重的一小时之后,必须经过三小时或经过一段指定间隔时间后,比赛才能开始。该间隔时间是由执行委员会咨询医疗委员会后决定,时间长短应适当,不应影响运动员参加下一阶段的比赛。

IFMA 授权代表将监督整个称量体重程序。每位参赛运动员所属国的全国联合会也可派代表出席称量体重过程,但不应以任何方式予以干涉。

比赛首日的正式称量体重所登记的体重,决定该运动员整个比赛期间所属的重量级别,但该运动员仍须在其每个比赛日当天参加称量体重,以确保其当日的实际体重不超过其所属的重量级上限。运动员只能在其正式称量所符合的重量级别内参加比赛。

每位参赛运动员每天只允许在官方体重秤上称量体重一次。该次称量录得的体重不得更改。但在比赛首日,如果参赛运动员在最初称量体重时没有达到某级别的体重要求,允许该运动员所属国代表队的负责人替其报名参加高或低一级重量级的比赛。前提条件是该国必须有参加该重量级比赛的名额,且必须在称量体重程序正式结束之前。也允许首次称量体重和体检结束之前的任何时候,替换自己的参赛运动员,条件是该比赛允许有后备运动员,且替换的新运动员已经报名成为该重量级或任何级别的后备运动员。

运动员体重以秤上显示数据为准,运动员称量体重时必须裸体,体重以公制计量,建议使用电子秤。

2. 跨国竞赛

在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的比赛中,由组织国的全国联合会指定成员完成称量体重程序,受邀国一位代表或数个受邀国的几位代表提供协助,并有权检查每位运动员的体重。

如果一位参赛运动员的体重超过其所属重量级的限制,但体重超标在 500 克以内,则该运动员仍可参加比赛,但在比赛结果上,该超重运动员的分数将按负方得分计算,而其对手(如果其已经在当天通过称量体重,通过体检,并按规定着装上场参加比赛)的得分将按胜方计算。

如果两位参赛运动员体重都超过了其报名参赛的重量级限制,双方为其所在队伍比赛分数都按负方得分计算。

如果参赛运动员体重超过其重量级限制 500 克以上,但不到 2.7 公斤,经对方队伍的官方代表同意,该运动员有资格参加比赛。允许其与已达到体重要求的运动员参赛。参赛运动员在称量体重之前必须由指定医生认可其适合参加比赛。

多国或国际比赛中,参赛运动员称量体重应在 30 分钟内完成。超重或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称量体重的运动员将被判定为负方。

接待客队的主办国联合会应为客队准备一台体重秤及训练场所,时间为客队到达时起,地点在比赛举办地。



规则七、抽签和轮空


A. 抽签:抽签应在体检和称量体重之后进行。抽签时,必须有参赛队伍的正式代表在场。必须确保所有的运动员都已完成一轮次的比赛后,才可以安排运动员进行第二轮次的比赛。在特殊情况下,IFMA 执行委员会有权不执行此项规定。参加第一轮比赛的运动员应优先抽签,然后才是轮空运动员抽签。运动员如果没有参加比赛,不得获颁世界锦标赛或洲际锦标赛奖牌。

B. 轮空:如运动员数量超过四个,则在第一轮比赛中,应进行抽签保证有足够数目的运动员轮空,使得第二轮比赛中运动员数量减少至 4、8、16 或 32 名。第一轮比赛中轮空的运动员应在第二轮比赛中首先比赛。如果轮空的运动员数目是单数,则最后抽签抽到轮空的运动员将在第二轮比赛中对阵第一轮比赛中第一场比赛的获胜运动员。如果轮空的运动员数目是偶数,则轮空的运动员应在第二轮比赛中按照其抽签决定的顺序进行第一场比赛。运动员至少参加一场比赛,否则, 不得获得名次及颁发奖牌。

C. 比赛场次顺序:在世界锦标赛及洲际锦标赛中,比赛场次顺序的安排应遵循的原则是:在每一轮比赛中,每天赛事的安排应尽可能安排最轻量级的比赛先进行,而后按照重量级别从轻到重的顺序一直到最重级别。可以考虑主办国关于顺序安排的不同意见,但不应该与抽签结果产生矛盾。



规则八、拜师舞(WAI KHRU)、比赛回合数


A. 拜师舞(WAI  KHRU):在每一回合比赛前,每位运动员必须根据泰拳习俗,表演泰国传统仪式即表达敬意的“拜师舞(WAI  KHRU)”。不允许表演任何非泰拳艺术形式的其他武术习俗。为舞蹈伴奏使用传统的泰国乐器,包括爪哇管,小锣和两只鼓。

B. 比赛回合数;世界和洲际锦标赛:在世界锦标赛和洲际锦标赛中,男子比赛和女子比赛都分四回合进行,每回合两分钟。少年组比赛分三回合进行,每回合两分钟。每回合比赛的两分钟时间,不包括比赛中途暂停时间,如向运动员提出警告,整束衣服及装备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引起的暂停。每两回合之间,有一分钟的休息时间。不得另外增加比赛回合数。

C. 国际比赛:比赛回合数安排通常与上述安排一致,但如果事先经各方同意,也可进行三回合比赛,每回合三分钟。在每两回合之间,应有一分钟间隔。



规则九、运动员助手


A. 规则:每位参赛运动员可配有两位助手,助手应遵守以下规定:

1. 只有该两位助手可以登上拳台,其中只能有一位进入拳台。

2. 在比赛过程中,任何助手都不允许停留于拳台之上。在每一回合比赛开始前,助手应将座椅、毛巾、水桶等从拳台上移开。

3. 助手在拳台边角履行其职责,应为运动员准备一条毛巾和海绵,以备助手认输之用。当助手认为其运动员无法进行比赛,除了台上裁判员数秒时,可以将海绵或毛巾掷入拳台。

4. 每一届锦标赛的总裁判长应召集参加该届锦标赛的裁判员及运动员助手开会,强调对 IFMA 规则的遵守,并强调运动员如果违反规则,将不止被扣分,还可能被剥夺冠军资格。

5. 每回合比赛进行中,助手不允许对参赛运动员给予建议、帮助或鼓励。如助手违反规定,将可能被警告或者取消资格。因助手的违规行为,台上裁判员也可能会提醒、警告其代表的运动员,甚至取消该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在每回合比赛中, 如果任何助手或官员以语言或标语的形式,鼓励或煽动观众给予其运动员建议或鼓励,视为违规,在该届锦标赛中,不允许此人再继续担任助手。如果台上裁判员令其助手离开边角,则在该场剩余比赛中,不得再次担任助手。一旦该助手被责令离场,则应离开比赛场地,在该阶段的剩余比赛中, 不得再次担任助手。如果上述违规情况发生于锦标赛中,该违规助手在整个锦标赛中,都不得再担任助手。

B. 助手着装:助手着装必须得当。不允许穿短裤、丁字裤、露趾鞋、背心或其他不雅观装束。服装颜色推荐全国联合会的统一色。



规则十、台上裁判员和边裁判员


A. 锦标赛:在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洲际锦标赛等国际锦标赛赛事中,每场比赛均应由一名 IFMA 认证的台上裁判员担任,该台上裁判员应在拳台上履行职责,但无权为比赛评分。

B. 边裁判员:每场比赛的评分都应由五位 IFMA 边裁判员执行, 该五位边裁判员应与观众分开就坐,并紧靠拳台。两位边裁判员应共同就坐于拳台一侧,座位之间应有足够间隔;另外三位边裁判员应就坐于拳台其他三边的中心位置。如果边裁判员数目不够,也可只用三位边裁判员,但此情况不适用于世界杯比赛、世界锦标赛或者洲际锦标赛。

C. 国际比赛:在国际比赛中,如参赛队伍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联合会,则比赛规则的执行方式可以按照相关国家联合会正式代表议定的方式进行,前提是此种方式不会超越IFMA 规则中关于台上裁判员和边裁判员的基本原则。

 

D. 中立性:为确保中立性,每场比赛的台上裁判员和五名边裁判员应由裁判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挑选:

1. 每位选定的裁判必须是经过认证的台上裁判员或边裁判员。

2. 每位选定的裁判必须来自不同国家和联合会,并与参赛运动员不同国籍。

3. 每位选定的裁判,其国籍地或长期居住地不应是参赛运动员国家的领地、殖民地或附属地。

4. 在任何裁判所属国家出现变更的情况下,若比赛中有参赛运动员来自该裁判原来所属国,或有台上裁判员或边裁判员来自其原来所属国,则该裁判不应担任该场比赛台上裁判员或边裁判员。

5. 任何情况下,不允许有两位来自同一洲的裁判参与同一场比赛。

6. 决赛的台上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应为经过执行委员会认证的 IFMA 裁判资格人。

7. 如果在某特定情况下,裁判委员会无法执行以上规定,该委员会应以尽可能保证参赛裁判中立性和公正性的方式,解决具体的困难,并在第一时间将事态通知执行委员会。

8. 如果裁判委员会认为不可能遵照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则可

 

由裁判长或其代表经过抽签决定该具体竞赛的裁判人选。


E. 利益冲突:在任何比赛中担任台上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在同一场竞赛或同一系列竞赛中的任何时刻,都不允许担任该赛事的参赛队领队、教练、任何参赛运动员个人或参赛队的助手;如果一场比赛中有其国家的竞争运动员或队伍参加,不得担任该场执行裁判。

F. 惩罚措施:执行委员会如果认为,任何台上裁判员在行使职责时对 IFMA 规则执行不力,或任何边裁判员在比赛评分和计分中表现不令人满意,则经由裁判委员会提出建议,执行委员会或其依法授权的代表,可以暂时或永久地撤销该台上裁判员或边裁判员的职务。

G. 比赛中替换台上裁判员:如果在比赛进程中,某位台上裁判员无法继续履行职责,计时员应击锣,停止比赛,由 IFMA 国际裁判人选名单上下一位可任命的中立台上裁判出任,担任比赛裁判并下令比赛继续进行。

H. 参加比赛的义务:被执行委员会选中的国际台上裁判员/边裁判员,其所属的联合会有义务派遣其参加世界锦标赛或洲际锦标赛,以履行其当选台上裁判员/边裁判员的职责,除非该台上裁判员/边裁判员本人有充分理由拒绝邀请。如果某国国内负责资助参赛队伍或类似赛事的另有其他组织,则该组织有责任为比赛选中的裁判提供交通,并保证其履行其职责。



规则十一、国际台上裁判员和边裁判员人选


A. 国际台上裁判员/边裁判员和国际边裁判员:业余泰拳的台上裁判员/边裁判员可被授予的最高头衔为“国际台上裁判员/边裁判员”或“国际边裁判员”。成为国际台上裁判员/边裁判员人选,将获颁“国际泰拳台上裁判员及(或)边裁判员” 证书。该台上裁判员/边裁判员也将获颁与其头衔相应的IFMA 徽章及资格证。

B. 获得国际泰拳台上裁判员/边裁判员的资格,相关规定由


IFMA 执行委员会制定。


C. 荣誉台上裁判员及(或)边裁判员:离任的国际官员,如其在以往赛事中表现出色,资历优异,执行委员会可向其颁发“业余泰拳荣誉台上裁判员及(或)边裁判员”头衔,该荣誉为终生荣誉。



规则十二、仲裁委员会


A. 任命: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事中,执行委员会应任命仲裁委员会。在洲际锦标赛中,仲裁委员会应由洲际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任命。如无洲际联合会,应由洲际管理处任命。在每阶段赛事(除决赛外)中,仲裁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三人, 不多于五人,其中包括一名执行主任。仲裁委员会中应有两人是裁判委员会成员,或曾列为国际台上裁判员和边裁判员人选。在该阶段赛事过程中,其他人员不得就坐于仲裁委员会专座。

B. 职责:

1. 仲裁委员会的每位出席成员应记录其亲眼所见的每场比赛得分,这些比分记录应能与边裁判员所记录的比分相比照。

2. 裁判长或副裁判长应检查五位比赛边裁判员的评分表,以确保:(1)分数计算正确无误;(2)参赛运动员的姓名输入正确无误;(3)清楚标明一名获胜运动员;(4)评分表已签名,裁判委员会应确认评分表上已将胜负结果说明。然后裁判长或副裁判长应按照五张评分表,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其中所认定的获胜者姓名告之广播员。

3. 出席每阶段比赛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在次日上午开会, 考虑前一日比赛台上裁判员和边裁判员任职表现,如他们认为任何台上裁判员或边裁判员在前一日没有表现出必要的水准,他们应向执行委员会提出相关的意见。就这些台上裁判员和边裁判员在前一日比赛中的表现,这些仲裁委员会成员应要求约见台上裁判员或边裁判员,进行面谈。

4. 如果仲裁委员会成员认为任何台上裁判员或边裁判员执行 IFMA 规则不力,或对任何边裁判员的评分觉得不满,则应该以书面形式知会 IFMA 执行委员会。

5. 如果仲裁委员会成员认为有必要更换裁判组,应向 IFMA 执行委员会或洲际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如无洲际委员会,则向洲际管理处提出)提出更换意见。

6. 国际裁判委员会的台上裁判员或边裁判员,经过其所属的联合会提名而出任世界锦标赛或洲际锦标赛台上裁判员或边裁判员时,如不能完成其应尽职责,且事先未通知秘书长并给出充分理由,则仲裁委员会成员应将此情况知会执行委员会。

7. 如果某位裁判缺席比赛,裁判长可以从经过认证的裁判名列中指定一名合适的裁判作为替换 ,并将此人员变化情况尽快通知执行委员会或洲际管理处。

8. 如出现意外情况,使得比赛无法顺利进行,而某位台上裁判员没有就此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则裁判长可以下令比赛停止进行,直至可以顺利进行为止。

9. 在比赛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下,裁判长或副裁判长亦可视必要情况,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

10. 裁判长根据职责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建议,副裁判长应与其进行磋商。

11. 如参赛运动员出现违背体育精神的严重故意犯规,仲裁委员会有权建议执行委员会宣布该运动员在一定时间内不适合参加比赛。执行委员会可以剥夺其在该赛事中取得的奖牌或奖金。

C. 推翻台上裁判员及/或边裁判员的决定:在以下情况下,裁判长可以推翻台上裁判员及/或边裁判员的决定。

1. 当台上裁判员给出的决定明显违背 IFMA 的条款和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使用录像机、DVD、影像以为参考)。

2. 当边裁判员的评分表明显有误,并导致比赛结果错判。

D. 申诉:在宣布比赛结果后三十分钟内,一方参赛队的领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主任,并缴纳 100 美元的申诉费用。如果仲裁委员会同意核查,则可以就此事采取必要措施,如果申诉成功,则申诉费用返还申诉方。

E. 利益冲突: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比赛以及洲际锦标赛的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应作为台上裁判员和边裁判员执行以上赛事。

F. 中立性:国际赛事的仲裁委员会成员应来自不同国家。



规则十三、台上裁判员


A. 首要任务:台上裁判员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参赛运动员。

B. 职责:台上裁判员应在拳台上执裁。台上裁判员应身着深蓝色长裤、浅蓝色衬衫、平底轻质鞋或靴子,并应佩戴黑色蝶形领结。在热带地区,经总裁判长或裁判长同意,可以不戴领结。在执法时,台上裁判员可戴医用手套。台上裁判员应:

1. 严格遵守比赛规则,做到公平公正。

2. 保持各个阶段对比赛的掌控。

3. 保护处于弱势的运动员不会受到不必要的伤害。

4. 检查运动员拳套及着装。

5. 使用三个表达指令的词语:

a) 当命令运动员停止时,用“Yoot”(意为“停止”)

b) 当命令运动员继续时,用“Chok”(意为“开始”)

c) 当运动员扭打在一起时将其分开,用“Yak”(意为“分开”)。听到此指令,每位运动员应先后退,然后再继续比赛。

6. 使用相应的解释手势示意参赛运动员的违规行为。

7. 在每次比赛结束时,收集并检查五位边裁判员的评分表, 检查后,台上裁判员应将这些评分表交予裁判长,如无裁判委员会,则交予广播员。

8. 在宣布比赛结果之前,不得以举起参赛运动员之手或其他方式来指出比赛的获胜方。比赛结果宣布时,台上裁判员才可举起获胜运动员之手。

9. 如台上裁判员决定撤销某位参赛运动员的资格或停止比赛,则应首先知会裁判长运动员被取消资格或停止比赛的原因,以使裁判长得以知会广播员,令其将此决定公告于众。

C. 台上裁判员的权力。台上裁判员具有以下权力:

1. 在比赛任何阶段,如台上裁判员认为双方实力太过悬殊, 随时终止比赛。

2. 在比赛任何阶段,如参赛运动员一方受伤,台上裁判员认为其不适宜继续比赛,则可以随时终止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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