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考评员 第十七条 考评员资格 一、须具有4段位以上段位等级; 二、须参加中国国际武术协会举办的段位考评员培训,并获得“中国国际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考评员职责 一、中国国际武术协会授予考评资格的考评员,可参与各级武术段位考评机构组织的相应工作。 二、获得中国国际武术协会颁发的“中国国际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在普及《中国国际武术段位制系列过程》中,可根据从习者掌握技术水平的情况,对其学生予以技术水平认定。其中,具有高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四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具有中段位者可对其学生进行三段以下技术水平的认定。获得认定者向所属考评机构申报晋升段位时,可免技术考评。 三、具有“中国国际武术段位制考评员资格证”者对其学生的技术水平的认定,属于推荐性认定。应严格按照中国国际武术段位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并接受段位考评机构的审核。 |